丽水市环境友好产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2019-03-29 09:07:27 58

(2019年3月28日丽水市环境友好产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一、根据《社区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丽水市环境友好产业协会章程》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员大会选举理事43名、监事1名。其中会长1名,执行会长2名,副会长7名,秘书长1名,监事1名。

三、第一届理事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人选经协会发起人会议提名推荐,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审定,提交本次会议通过后选举。

四、选举工作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监督管理机关监督指导下开展。

五、选举理事、监事时,到会会员必须占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候选人获得的同意票达到实际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六、选举理事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时,到会理事必须占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候选人获得的同意票达到实际到会理事的半数以上方可当选。候选人如未能当选,本次会议不再补选。

七、选举采取等额方式,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分别进行表决,以举手形式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对其中一人或几人不同意的可举手示意表明。

八、如选举过程遇到本办法以外的情况,由协会筹备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处理办法。

九、本办法经丽水市环境友好产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半数以上到会会员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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