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丽水市环境友好产业协会,英文名为“Lishui Environmental Friendly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LEFI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范围从事环保工程建设、环保设施运营、环保“三同时”与环境监理、节能环保设备和环境友好产品生产经营、自然保护与资源综合利用、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环保科研技术咨询中介服务等产业与其他环境友好产业范围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大政方针,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发挥政府联系企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利益,反映行业愿望,为本行业提供各类服务,促进技术进步,转型升级,助力环境友好产业发展;以”丽水之干“担纲“丽水之赞”,为丽水环境友好产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由丽水光大环保固废处置有限公司、浙江天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纳琦绿能工程有限公司、亚泰制革有限公司、浙江环科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共同发起。接受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的业务指导,依法在丽水市民政局注册登记。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浙江省丽水市范围内,住址是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寿元路13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友好型产业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制定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和建议,发挥政府联系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二)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参与环保工程设计、施工、运营和环保产品以及其他中介服务单位的资质认可或认证的推荐工作,参与环保工程、环保产品、环境监理和相关服务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行业领域的行业规范、行业管理制度、自律公约,并通过向社会公示和推荐优秀企业等方式,规范丽水市环保友好产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四)通过丽水市环保网站建立环境友好产业专题板块、编辑出版会刊、资料等方式,宣传党和政府有关环保产业及环境友好产业相关政策、法规,举办各种促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的公益活动,促进本市环境友好产业健康发展。向有关部门反映丽水环保及环境友好产业的情况以及会员单位的申诉要求,协调会员单位间的纠纷,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参观考察、商务洽谈、推优展销、品牌建设、技术培训等活动,促进节能环保技术信息的交流,推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高新技术在能源资源管理、环境管理、监测、治理中的应用。

(六)加强自身建设,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推动本会健康发展;提升会员的思想品德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科学素质、身体素质、民族素质等,为会员搭建一个培训、研讨、交流、考察与合作的平台。

(七)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管理工作,完成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指派的其他工作与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主要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在丽水市范围内,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环保产业及环境友好产业的标杆性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和奉献精神;

(三)合法经营并持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四)在所属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企业。

(五)优秀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会员(理事)入会的程序是:

(一)首先是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营业执照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正面免冠(2寸)照片2张及企业简介;

(二)填写《拟任职务表》,一般会员无需办理;

(三)会员由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核;担任理事及以上的需报理事会核准通过;

(四)核准后按标准缴纳会员费并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担任职务者由理事会颁发相对应的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有权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可能的帮助。

(四)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按期交纳会费。

(二)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搞好会员之间团结协作。

(四)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活动;。

(五)及时向协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保密协会决议、信息及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十万元;

(二)执行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伍万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叁万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伍仟元;

(五)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壹仟元;

第十三条 会员申请退会,经会员书面提出,秘书处核准备案后即注销会籍;对于自行转产破产、被依法撤消的单位或不履行义务者以及个人严重违纪违法者,按自动退会处理;会员退会,已交纳会费不予退还;相反会员还可以自愿交纳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有以下行为,经理事会决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影响协会声誉;

(二)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活动;

(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

(四)违反行业道德、行规、行约的,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或施工劣质工程、进行恶性竞争,经批评、教育和警告,仍不改正者;

(五)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过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名誉会长、顾问、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定本会的工作规划,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要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监事由个体会员当任,列席理事会会议,全程监督财务收支及廉政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限为70周岁;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等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秘书长可为专职或兼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执行会长2-5名,副会长10-15名,秘书长1名、理事35名,监事1名,可增补调节。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及顾问若干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监事等上述人员,任期为五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丽水市环境保护局审查并经丽水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续任。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其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人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或指定执行会长及秘书长主持;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执行;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汇报,指导和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六)其他必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统筹协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收取会费、赞助费等日常费用管理;

(四)提名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通过;负责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组织完成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布置的各项任务及其他日常事务,办理新会员入会手续,协调会员服务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经费列支范围:

(一)各种定期例会的会议费用;

(二)开展学习、培训、考察、交流、对外宣传和各类活动的费用;

(三)正常办公费用和办公场所租赁费用;

(四)必要的接待费和差旅费;

(五)对外扶贫捐赠等;

(六)协会专职人员薪酬。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原则上不办理借款事宜,确需借款的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通过签暑意见后方得办理。如利用职务之便将会员费借出,将以挪用公款论处。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本会监事提出或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7天向业务指导单位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大型活动,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赠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会长办公会决定。本会聘用的工作人员应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如退回,由原单位安排工作,到退休年龄由原单位负责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3 月2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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