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环境友好产业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2020-03-03 16:33:11 69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行业专家作用,提升协会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环保产业行业技术进步,规范专家库的日常管理,根据《丽水市环境友好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家是指入选协会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协会理事会负责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五条  专家库的专家资格遵循个人自愿申请,单位推荐,协会聘任的原则。
第六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热心公益、热爱环保,熟悉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掌握工程、技术、管理等理论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除外),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参加各类环境咨询、技术支持工作等相关活动。
第七条 申请入选专家库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书面资料:《丽水市环境友好产业协会专家库专家申请表》(附件1)。
            (二)电子版资料:
             1.《丽水市环境友好产业协会专家库专家申请表》(word文本)。
             2.身份证、学历证和职称证书扫描件(jpg格式)。
             3.主持相关工作、发表有关论文等其他证明资料(刊物封皮及目录扫描件)(jpg格式)。
             4.证件照片(jpg格式)。
第八条  申请入选专家库的申报程序是:申请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填写《丽水市环境友好产业协会专家库专家申请表》,在征得本单位同意加盖公章后,报协会秘书处,秘书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第九条  专家每届任期5年,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自动解聘或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参加相关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报协会备案,可退出专家库。
             专家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专家评审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专家,协会有权解聘。
第十一条  专家的权利:
           (一)阅读有关评审和咨询资料,掌握项目的有关内容;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独立进行项目的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批评、检举、揭发评审工作中的不正当行为;
           (四)对专家库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专家的义务:
           (一)按时参加项目的评审、技术咨询、项目函审及专家论证会议;
           (二)对被咨询的方案及相关事项保密;
           (三)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不断学习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不断创新;
           (五)服从本专家库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协会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认真、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泄露在审查过程中了解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
           (三)所承担的项目和咨询活动,审查、验收结论出现重大失误的,提出的有关技术建议出现重大错误的;
           (四)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协会或被服务方依照国家、省、市物价等部门对专家咨询费的有关规定,支付专家工作报酬。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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